第19

《盡職審查指引》-

外地律師

2. 瞭解業務、歷史及背景

2.1 準則

2.1.1 保薦人應依據合理的盡職審查,對以下事項有充分瞭解:…上市申請人,包括其歷史及背景、業務…、運作及架構…。[《操守準則》第17.3(a)(i)段]

2.1.2 在編製上市文件方面,保薦人應進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透徹地瞭解上市申請人,包括其業務、歷史、背景、架構…[《操守準則》第17.6(d)(ii)段]

2.2 指引

2.2.1 本盡職審查指引集中於外國法律的事項可能與盡職審查過程相關的若干情況。保薦人亦應參閱第17章「盡職審查指引-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和法律訴訟及爭議」。有關對上市申請人、其歷史及背景、業務、運作及架構進行盡職審查的一般指引,保薦人應參閱其他盡職審查指引,尤其包括第7章「盡職審查指引-認識上市申請人及其管理層」、第8章「盡職審查指引-業務模式」及第12章「盡職審查指引-財務資料」。

2.2.2 保薦人要求上市申請人及其重要附屬公司成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協助在公共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審閱公司章程或其他組織文件、業權文件等,以確定及核實須納入上市文件的相關資料。

2.3 建議步驟

2.3.1 保薦人應確保地律師獲指示相關司法管轄區公共註冊處進行查冊以核實須納入上市文件的相關重要資料。該等資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而應進行的查冊事項載列如下:

(a) 上市申請人7及其董事的全名;

(b) 上市申請人的成立設立日期及所在國家,以及其成立立的權力依據。8在上市申請人成立設立所在地的公司註冊處亦應進行查冊,確定其在該地妥為成立、續存及上市申請人符合其組織大綱及章程或等同的組織文件;9

(c) 如上市申請人為附屬公司,上市申請人每間控股公司持有(直接或間接)股份的名稱及數目。10應在上市申請人每間控股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確定其在該地妥為成立及繼續存在;

(d) 就每家其全部或大部股本由上市申請人持有或擬持有(無論直接或間接)的公司,或每家其盈利或資產會或將會對上市申請人會計師報告或下期公布綜合帳目內的盈利或資產數字重大貢獻的公司,以下資料:

(i) 名稱、成立立日期及所在國家;及

(ii) 已發行股本及上市申請人持有其已發行股本的比例。11

每間該等公司的成立所在地的公司註冊處亦應進行查冊,確定其在該地妥為立及繼續存在;

(e) 上市申請人的法定、已發行及繳足股本;12

(f) 對以下人士進行清盤及訴訟查冊:

(i) 上市申請人;及

(ii) 每家其盈利或資產會或將會對上市申請人會計師報告或下期公布綜合帳目內的盈利或資產數字重大貢獻或對集團意義重大的公司,在

(A) 成立所在司法管轄區;及

(B) 集團主要業務所在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亦為任何該等公司的經營地點)。

然而,在適當情況下,保薦人應考慮到許多司法管轄區並無保存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的中央記錄,因而致使該等查冊通常不可行及成本十分高昂。在此情況下,鑑於查冊可行性及成本,保薦人可考慮在該等查冊的基礎上額外的相關告慰

在適當情況下,保薦人可依賴上市申請人就訴訟及無力償債出具的報告;額外告慰可能來自一份確認書,尤其是一份包含充足具體細節顯示上市申請人及╱或其董事已用心處理有關問題的確認書。應注意訴訟查冊不會披露任何訴訟前申索或仲裁,且並非所有司法管轄區都保存公開可供查閱的訴訟程序紀錄。同時應注意,由於進行查冊涉及的工作流程及考慮查冊中發現的事項需時,尤其在海外司法管轄區進行查冊,因此進行查冊的日期與上市文件提呈存檔或刊發的日期必然存在差距;

(g) 集團重大物業權益須登記或記錄的公共註冊處進行查冊;及

(h) 集團重大商標、專利、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特許安排及其他無形權利須登記或記錄的公共註冊處進行查冊,並須審閱與此有關的文件以評估其是否存在及有效。13

除進行上文第(d)項及第(f)項關於上文第(f)(ii)段所指公司的工作外,保薦人亦應對上市申請人與每間該等公司之間的「所有權鏈」中的任何中間控股公司就確認所有權及良好聲譽方面進行類似的工作。

2.3.2 如有必要,地律師亦應在以下方面協助保薦人:

(a) 摘要說明上市申請人的公司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中有關須載入上市文件的資料的條文規定;14

(b) 審查上市申請人董事會、委員會及股東的所有會議紀錄以及往績記錄期就重大問題提供予股東及董事的重要資料或文件(如清盤決議案)或與上市文件任何陳述相牴觸的資料。

2.3.3 有關保薦人應進行盡職審查的具體指引及其就集團物業業權應取得的法律意見,請參閱第21章「盡職審查指引-資產檢查及物業估值師報告」。

參考尾註

7. 該資料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1段的規定須載入上市文件內。

8. 該資料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5段的規定須載入上市文件內。

9. 這是《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2(a)段的建議步驟。

10. 該資料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28(2)段的規定須載入上市文件內。

11. 該資料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29(1)段的規定須載入上市文件內。

12. 該資料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23(1)段的規定須載入上市文件內。

13. 見《上市規則》《第21項引用指引》第13(m)段。

14. 見《上市規則》附錄一A部第7段及《上市規則》第19.10(3)條以及(就中國上市申請人而言)《上市規則》第19A.27(2)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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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 – 瞭解 業務、歷史及背景

盡職審查指引

外地律師 外國法律事項

上市申請人的 業務、歷史及背景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相關司法管轄區和外國法律的公共註冊處 盡職審查指引

瞭解 外地律師 的 業務、歷史及背景

上市申請人的 業務、歷史及背景,業務經營和架構

保薦人上市文件的準備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
就相關司法管轄區公共註冊處進行查冊,以核實須納入上市文件的相關重要資料
對上市申請人進行清盤及訴訟查冊
盡職審查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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