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盡職審查指引》-

重大合約

3. 評估任何潛在的不符合法律及監管規定情況

3.1 指引

3.1.1 保薦人應審慎檢討重大合約,及識別訂立及╱或履行該等合約可能導致潛在的不符合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情況。18

3.1.2 保薦人尤應確定上市申請人有否訂立任何合約,當中涉及施加契諾迫使其作出若干違反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行為。19

3.1.3 保薦人應考慮是否有必要就相關重大合約的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尋求法律意見,尤其是在普通法制度不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保薦人應遵守《操守準則》第17.6(g)段有關尋求任何法律意見的規定。20

3.1.4 請亦參閱第17章「盡職審查指引-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和法律訴訟及爭議」、第18章「盡職審查指引-與第三方(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及第19章「盡職審查指引-外國律師」。

參考尾註

18. 《操守準則》第17.6(d)(vii)段。

19.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9-2011第12段:在釐定違反相關法律及法規對上市申請的影響時,聯交所考慮:

(a) 違規的性質、程度及嚴重性,譬如有關違規是否涉及違反誠信、又或牽涉法律專業人士或有多種不同詮釋的新訂法律及規例。

(b) 違規的理由:有關違規是故意抑或大意或疏忽所致;

(c) 違規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d) 採取的補救方法;

(e) 為免日後違規而已實施的防範措施;及

(f) 發行人的業務及財務業績可否不依賴違規活動而仍能持續。

請亦參閱《交易所上市決策》LD97-1《交易所上市決策》LD73-2013

20. 見證監會於2011年3月刊發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證監會規定保薦人應(其中包括)確保第三方專業人士及╱或專家的工作範圍符合有關的工作要求。鑒於保薦人所掌握的資料與該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及假設並不相符,證監會譴責未質疑該法律意見立論基礎的保薦人。請亦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7月刊發的《雙重存檔簡訊》,證監會評述「保薦人若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未能評估上市申請人有否遵從個別規例,便需諮詢獨立顧問的意見,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有關監管當局作出查詢以釐清問題,從而妥善履行其職責。」

免責聲明

HKCFEF Limited 及撰文律師行、會計師及保薦人並非透過本《盡職審查指引》提供法律、財務或專業意見或服務,亦不應予以依賴作此用途。本《盡職審查指引》不應用作任何決定、行動或不予行動的唯一依據,亦不擬替代合資格專業人士意見。請點擊這裡以查看使用條款

第16.3章 – 評估任何潛在的不遵守 法律及監管 規定情況

盡職審查指引

重大合約

法律及監管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就相關 重大合約 的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尋求法律意見

評估任何潛在的不符合 法律及監管 規定情況

《交易所上市決策》LD19-2011

重大合約 潛在的不遵守 法律及監管 的識別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證監會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操守準則》第17.6(g)段
上市申請人有否訂立任何合約,當中涉及施加契諾迫使其作出若干違反相關 法律及監管 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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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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