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盡職審查指引》-

內部監控

4. 向上市申請人提供補救重大不足之處的意見及指引

4.1 準則

4.1.1 凡保薦人識別出上市申請人的運作及架構、程式及系統,或其董事及主要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應就此提供足夠的意見及建議,協助上市申請人補救該等重大不足之處。[《操守準則》第17.3(b)(ii)段]

4.1.2 倘保薦人發現新申請人的程序或其董事及╱或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在任何重大方面不足以符合上文第15段所述事宜的要求,一般而言,保薦人應與新申請人的董事會商討該等不足之處,並向董事會建議適當的補救措施;保薦人通常亦須確保新申請人在上市前採取這些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為針對個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需要而提供培訓。[《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第16段]

4.2 指引

4.2.1 證監會指出,倘若已識別重大不足之處,保薦人必須與上市申請人討論有關情況及提供意見及建議,並在情況許可下協助申請人處理不足之處,然後才可提出上市申請。14

4.2.2 就此目的而言,「重大不足之處」乃指與上市申請人有關的不足之處,而該等不足之處在合理預期下將會影響監管機構對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考量,或於一旦披露後在合理預期下將會對投資者的決定有重大負面影響。15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技術簡報》內採納相同的定義。

4.3 建議步驟

4.3.1 一般而言,保薦人應要求內部監控顧問編製初步報告(「初步報告」)以識別任何已發現的內部監控不足之處,及在詳式報告的情況下,為處理任何已發現不足之處應採取的建議步驟。

4.3.2 保薦人應審閱內部監控顧問編製的初步報告。有關審閱內部監控顧問編製的初步報告應採納的程序的進一步詳情,保薦人應參閱第18章「《盡職審查指引》-與協力廠商(包括專家顧問)的互動」。

4.3.3 保薦人應與上市申請人及內部監控顧問討論初步報告所載內部監控顧問審查上市申請人系統及監控措施的結果。如上文所述,詳式報告及協定程式委聘工作就所採納程序的事實結果提供報告,而在這兩種情況下,內部監控顧問對上市申請人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的規劃、實施或運作有效性均不作出任何保證。

4.3.4 保薦人應按內部監控顧問在其初步報告中所識別的任何不足之處,與上市申請人討論補救不足之處所需採取的建議步驟及補救的時間表並向之提供意見(如採用載有建議的詳式報告,則與內部監控顧問一起討論)。保薦人應考慮已識別的任何不足之處所將帶來的潛在風險,及該等不足之處會否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於上市公司的監管規定。16此外,如上文第1.2.11段所討論,保薦人應考慮在重大不合規事件的情況下,交易所對上市檔作出具體披露的要求。保薦人亦應知悉其根據《操守準則》第17.9(c)段的責任,該段要求保薦人適時向聯交所匯報其所知悉有關上市申請人不符合《上市規則》或其他與上市有關的法律或監管規定的任何重大資訊。

4.3.5 如採用詳式報告,保薦人亦應考慮在初步報告中對不足之處進行分類。詳式報告將載有內部監控顧問對不足之處是否屬重大、是否為「其他監控不足之處」或「有待改進事宜」的意見。重大不足之處在《技術簡報》內的定義與上文第4.2.2段所載證監會在其諮詢總結內的定義相同。其他監控不足之處為「不如重大不足之處嚴重但有足夠重要性,值得運作、架構、程式及系統負責人、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員注意及受公司財務報告監督的一項不足之處或多項不足之處的組合」。有待改進事宜為不會導致監控弱點的事宜,但如進行補救,或可提高流程效率。17

4.3.6 保薦人應要求內部監控顧問進行跟進審查,以評估上市申請人是否已採取措施以補救內部監控顧問編製的初步報告中所識別的任何不足之處。這將一般涉及內部監控顧問進行進一步審查及執行穿行程式,以及編製跟進報告(「跟進報告」),跟進審查過程通常預期在提交上市申請前完成。

4.3.7 保薦人應審閱內部監控顧問編製的跟進報告,並與內部監控顧問及上市申請人討論報告所載的調查結果,以評估初步報告所識別的所有不足之處是否已經獲補救及是否有任何已發現的重大不足之處仍須補救。

參考尾註

14.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98段。

15. 《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總結》第97段。

16. 在上市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的內部監控不足的紀律個案中,近期重點範圍包括沒有建立有效程式以(i)確保發現及披露須予披露的交易及關連交易;(ii)防止違反原《上市規則》第13.09條有關披露內幕消息的規定;及(iii)涵蓋披露《上市規則》第13.17-13.21規定的股份質押內容;及(iv)確保遵從財務彙報責任要求。

《交易所指引信》GL68-13中,交易所表示其在釐定違反誠信事件是否會致使上市申請人不適合上市時,會將所有有關因素及情況納入考慮,包括:

(i) 違反誠信事件的有關原因及相關紓緩因素;

(ii) 對申請人的營運及財務影響;

(iii) 該違反人士對上市申請人營運,內部監控及交易業績的影響;及

(iv) 是否已採取任何有效內部監控措施(及已採取該等措施的時長)以避免任何類似違反誠信事件再度發生。

17. 《技術簡報》第5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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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市申請人提供補救 重大不足之處 的意見及指引

盡職審查指引

內部監控顧問

上市申請人的 重大不足之處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內部監控顧問 編製的初步報告

向上市申請人提供補救 重大不足之處 的意見及指引

《操守準則》第17.3(b)(ii)段 重大不足之處

《交易所上市決策》LD73-2013 重大不足之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證監會 盡職審查指引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
《技術簡報》第58段香港會計師公會
對個別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需要而提供培訓 內部監控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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