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盡職審查指引》-

會見主要業務持份者

3. 會見的時間及準備

3.1 指引

3.1.1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應充分提前於提交上市申請前進行,以預留足夠時間於提交申請前進行跟進工作,並且盡量減低會見因時間流逝而變得過時的情況。

3.1.2 如上市文件的刊發大幅延遲(例如於提交申請版本後超過12個月才刊發),保薦人應重新會見相關業務持份者。如上市文件將於提交申請版本後超過6個月但少於12個月刊發,保薦人應更新其對已會見業務持份者的盡職審查(例如取得彼等確認於較早會見時給予的答案仍然正確),並在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持份者有重大變動時重新進行會見。

3.1.3 如上市文件於提交申請版本後6個月內刊發,保薦人僅須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高度倚賴某單一客戶或供應商或於首次盡職審查期間出現「紅旗警報」情況)更新其對已會見業務持份者的盡職審查(例如取得彼等確認於較早會見時給予的答案仍然正確)。

3.1.4 保薦人作出充分準備可令第三方會見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一般而言,充分準備包括:

(a) 審閱第三方的網站及其他有關該第三方的公開數據;

(b) 進行會見前先瞭解上市申請人與第三方所進行的交易性質及接受會見者在第三方內部所扮演的角色;及

(c) 編製一份初步問題清單(意識到因回應而可能提出額外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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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審查指引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會見的時間及準備

香港保薦人 盡職審查指引

提交申請前進行跟進工作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主要業務持份者 會見的時間及準備

上市申請人與第三方所進行的交易性質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初步問題清單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盡職審查指引

盡職審查清單

盡職審查程序
上市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持份者有重大變動 會見的時間及準備
紅旗 盡職審查指引
首次盡職審查 會見的時間及準備
盡職審查合規性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第三方盡職審查會見 前能力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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